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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我为群众办实事】关注生态环境保护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时间:2021-07-01 16:12:23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 点击数:

近期,我院对一起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的涉案企业和法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民营企业具有合法拍卖所得的砂矿采矿权,但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该企业及其法人马某某在采砂过程中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1.2456公顷(168.7亩),其中矿区内为78.8亩,矿区外89.9亩。办案人员经过认真审查,认为该企业的采矿权系从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法拍卖所得,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实施采矿作业是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宜将矿区内的78.8亩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截止案件办理时,该企业已累计恢复造林面积14.64公顷(219.6亩),栽植苗木26276株,并通过了有专业资质单位的验收。经过办案人员现场实地走访,补植造林苗木生长良好,被毁坏的生态植被得到有效恢复。




从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的角度出发,按照甘肃省检察院“维护民营企业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办案人员提出对涉案民营企业及其法人作不起诉的拟处理意见,并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检察委员会,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检察官、法院等司法人员的意见,一致同意该处理意见。目前,我院已向该民营企业及其法人公开宣布了不起诉决定,督促其继续补植苗木恢复林地,同时协调林业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尽快解决林地审批问题,恢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该案的依法办理,不仅使社会各界看到生态文明的重要性,同时体现了检察机关关注民营企业实际存在的困难和窘境,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的具体行动,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撰稿人:徐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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