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针对“生鲜灯”开展相关执法与宣传活动,但仍有部分商户置若罔闻,违规使用“生鲜灯”。为进一步整治滥用“生鲜灯”问题,2024年8月20日,镇原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活动,对县内的商铺超市生鲜肉类专柜、肉食门店等进行走访摸排,发现部分商户为提升产品视觉效果,使用生鲜灯照射肉类,导致产品颜色看起来异常鲜艳,严重误导了消费者的感官认知,存在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更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排查走访,针对发现的问题,检察官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一是督促超市、肉食店、肉制品市场等商户对违规使用照明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二是加大对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引导商户树立诚信经营意识,主动消除滥用“生鲜灯”行为,让食品回归本来面貌。另一方面要面向群众积极宣传,让群众成为权益保障的监督者,若发现违规使用“生鲜灯”问题,积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