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开选聘听证员的公告
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持续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甘肃省检察机关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决定在镇原县域内公开选聘30名听证员,现将选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根据《甘肃省检察机关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听证员人选主要从下列人士中选聘。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学者;
(二)群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人员;
(三)教育、卫生、城建、应急、环保、食药监管、自然资源、金融税务、新闻媒体、律师等行业骨干。
二、选聘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入选:
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在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等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担任或者曾经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并且任职满三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权利与义务
1.被选聘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组织的检察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3.听证员应当履行听证义务,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履职保障
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听证员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履行听证职责。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听证员参加听证、协助办案支出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五、听证员任职期限
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一般每五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
六、选聘方式
(一)主动邀请
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
(二)单位推荐
商请有关机关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向本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三)个人自荐
符合选聘条件的个人,主动向本院自荐报名参加选聘。
七、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新镇原APP、“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发布选聘公告。
(二)报名(2022年2月7日—2月12日)
报名地点设在镇原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本院机关大门外南侧),接受本县域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
报名时提交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复印件1份,并填写《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报名表》(样式附后,报名时现场领取填写,也可从“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填写);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社区公章。
(三)初审和考察(2022年2月14日至18日)
对照选聘条件,对自荐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确定初步人选,并组织考察,提出拟选聘人选,并征求县委政法委、县人大办、政协办、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机关对拟选人员意见。
(四)确定和公示(2022年2月21日至25日)
对拟选聘人选,提请本院党组会议审定后,在新镇原APP、本院微信公众号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五)正式选聘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选聘人选,统一颁发聘书,正式选聘入库。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詹海鹏
咨询电话:0934-7136959
电子邮箱:2364348860@qq.com
附: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聘听证员报名登记表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