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化解一起因饮酒致人死亡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彰显了司法温情,有效化解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春节本是阖家团圆走亲访友的喜庆日子,然而申请人曹某之子曹乙的意外离世却给这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悲痛。曹乙2024年春节期间邀及亲兄弟等三人前往同族长辈家拜年,午饭后回至叔邻家,在次日凌晨因心脏骤停、心源性猝死、酒精中毒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经宗族、亲属、基层组织调解协商未果。曹某将参与饮酒的人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60余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参与饮酒各被告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驳回诉讼请求。曹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仍被驳回,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审查期间,曹某提出希望检察官能从中调解,为曹乙的两个未成年子女争取一定的生活教育费用。主办检察官路建勋悉心听取曹某诉求,全面阅卷审查,组织业务口人员分析研判案情,高度重视,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主动作为,充分发挥检察调解职能。检察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与亲友、村组干部三次上门调解,认真倾听各方诉求,从情、理、法等多个角度进行释法说理,既向曹某及家属释明案件的法律认定情况,又充分考虑曹乙离逝、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实际困难。从情理出发,引导参与饮酒的各方主体体谅逝者家属的丧子丧夫之痛,考虑未成年子女成长的现实需求。

经过检察官的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曹某某等4人自愿补偿曹乙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费10万元。这一结果既体现了对逝者家属的慰藉,也为两个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提供了一定保障。至此,这起持续已久、矛盾尖锐、一度引起网舆的民事纠纷在检察机关的积极调解下画上了圆满句号,不仅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传递了司法的温度与人文关怀。申请人曹某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主动撤回监督申请,并承认自己在主张权利期间的不当错误行为。
检察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节庆期间,亲朋好友之间的聚餐饮酒,是人们社会生活关系中的一种正常活动。曹某诉请曹乙因共同饮酒人健康权纠纷赔偿一案,因无事实、法律依据,被一审法院、再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再审申请。共同饮酒的随附义务范围应当以一般社会公众的合理认知为界,不能无限扩大,该起饮酒事件中,其他饮酒人员在曹乙亲属的参与下,已尽到合理义务。故,一审及再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在这里,检察官想说的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永远是自己行为乃至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我们要以曹乙的饮酒事件为警醒,切不可贪杯而饮,悔之不及。
撰稿:何子健
审核:路建勋 张淑媛 田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