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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以法之力,护企前行

时间:2024-12-31 11:03: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检、省市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暨“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要求,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保护企业不断前行。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镇原县公安局向镇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一起涉企案件——何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何某某生产、销售尺寸不合格的混凝土透水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审查,何某某系内某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该公司主要经营工程水沟的修筑,道路附属工程的建设,砂石料、水泥预制品的加工、销售、配送,工程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其公司生产的透水砖经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送外省某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显示尺寸不合格。

深入调查走访 确保定性准确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该检测报告并未给出所检测透水砖是否为不合格产品的结论,且检测依据不清,同时何某某到案后对自己是否有犯罪行为提出辩解,认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不规范,导致自己权利未得到保障。基于以上事实,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对案件存在的问题调查取证,确保符合起诉条件。同时,检察官针对何某某提出的辩解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阅相关资料,并询问工作人员关于其执法活动情况,要求出具书面材料进行移送;并到镇原县三岔镇公司所在地实地勘察,对所指控的产品进行查看,并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走访调查,未发现其销售的透水砖存在质量问题。

2022年10月,从何某某砖厂购买了透水砖,花了4400元,砖质量还可以,用了两年砖没有破损。”买砖人李某某说。

分析关键证据 确保司法公正

确保司法公正,使无罪之人不受有罪追究。该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认为何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外省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结论为检验项目尺寸偏差不合格,并无证据证实且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生产、销售的透水砖为伪劣产品,可不认为是犯罪。承办人经查阅国家以及行业关于透水砖关生产标准的相关规定,发现透水砖作为绿色环保新型建材,其根据用途不同材料、规格、使用范围等各不同,何某某生产透水砖磨具规格是300mm*150mm*55mm,是一般的道路铺装产品,均属于民用、普通建筑材料。经检察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查认定,何某某生产、销售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透水砖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宜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通过监督,最终该案同意公安机关撤回起诉。目前,该企业对涉案透水砖已进行了处置,已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效益良好。

“检察护企”没有“休止符”,只有“渐强音”。下一步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落实“检察护企”专项工作的各项要求,以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全面提升涉企诉讼办案和法律监督工作质效,以更强担当,更实举措深化服务保障企业法治需求,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检察官带你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撰稿:雷雅娟

审核:杨建宏  张淑媛  王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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