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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镇原大讲堂】​让“共享”推动“共赢”

时间:2023-06-02 22:50: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锻造“五个过硬”检察铁军,6月1日,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镇原大讲堂”活动,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周元主持活动,检察官路永刚、检察官助理慕娜担任主讲,全体干警参加培训。



路永刚就轻伤害案件办理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进行讲解。通过讲解,使干警明白了如何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随后,慕娜围绕当前交通肇事案件的特点、事故发生原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责任承担主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内容、标准、责任比例以及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应该注意的问题等六个方面向大家阐述了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常识、通过四种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深了大家对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理解。

通过开展活动,进一步提升了干警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让业务“共享”成为推动全院检察工作,实现“共赢”的有效途径。

1. 【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3号)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撰稿:段雅莉

审核:刘周元 姜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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