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镇原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主动出击,严厉打击惩治盗掘古脊椎生物化石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以检察力量助力古生物化石和生态环境保护。
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盗掘古生物化石违法犯罪行为。镇原县古脊椎生物化石(俗称“龙骨”)丰富,近年来,盗掘古生物化石违法犯罪行多发,形成了盗掘、倒卖、收购的非法利益链条。该院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坚持从严从快,严厉打击盗掘古生物化石违法犯罪行为。今年以来,先后办理盗掘古生物化石违法犯罪起诉案件4件29人。其中赵某某、张某某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件涉案人数达10人,盗掘化石71.8公斤。办案人员深入进行现场测量测绘,勘察、取证,依法提起公诉。目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

溯源治理,公益诉讼全力守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盗掘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严重破坏了古生物化石遗产,也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组织召开公检法案件联席会,就该类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座谈交流。办案人员依据监管职责,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公益诉讼部门对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立案,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向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对被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建立古生物化石保护巡查工作制度,同时通过开展普法宣传、设置警示牌、普法标语等,全面提升民众保护自然资源意识,让古生物化石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化石作为探索地球和生物演化规律、鉴定地质年代、研究古生物和古环境的重要证据,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古脊椎生物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且受国家法律保护。盗掘行为不仅破坏了古脊椎生物化石保存的完整性,改变了古脊椎生物化石原有的保存环境,不利于该不可再生自然遗产的继续保存和考古研究,同时严重破坏了当地植被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能动履职,通过严厉打击犯罪、制发检察建议、加强法治宣传等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使古脊椎生物化石得到持续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